依消保法第十九條第二項及行政院公佈之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本店對於有易於腐敗、保存期限較短或解約時即將逾期之性質。因其本身容易快速變質腐壞,保存期限少於七日,或雖較七日稍長,惟解約時即將逾期,均不適宜退還後再出售之商品,恕不提供消費者保護法七天猶豫期之適用。

1.本公司商品為食品類商品,因有賞味期限限制,不適用7天鑑賞期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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